《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者的资质?
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主要问题有:6、商品房预售问题;7、商品房预售转让问题;8、商品房预售价格问题;10、无效合同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颁发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经济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资格。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视为无效,但该企业在法院诉讼中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首先,合同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转让人和他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4转让合同只能转让依法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转让的,合同无效。5出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一般认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的,已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并已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的,或者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已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6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认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中,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征用手续,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转让手续的,或者国有土地转让已经发生的依法未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视为有效。7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当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出让人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一般视为无效。但是,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并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并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一般视为无效;土地使用者投入一定资金,但尚未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合同视为有效,责令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9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开发建设土地,未办理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建设项目的,应当签订项目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一般认定无效;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可以认定项目出让合同有效,责令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10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超过剩余使用年限的,超出部分无效。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从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次日起计算,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期限的起算时间。1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一般认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已办妥审批手续的,可以认为合同有效。12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一方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迟延履行并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13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与他人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转让人给原合同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4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就同一土地使用权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每份合同均视为无效;其中一份合同的受让人实际占用、使用土地,并投资开发、经营的,视为无效使用该土地,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合同视为有效。转让人给其他合同的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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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来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引入了相应的管理程序,使房地产管理更加规范。当然,为了使房地产管理方法得到更合理的运用,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司法解释,这也让我们更快更准确地了解房地产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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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是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一方逾期仍未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对于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理催告后解除双方间的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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