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不是竞业禁止单位,不需要额外付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02:26 168 人看过

保密义务不是竞业禁止单位,不需要额外付费。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虽然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但在制定方式和法律后果上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两种措施对劳动者的限制不同。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间和终止聘用后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让第三人知悉和获取。因此,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不受限制,但不得向新用人单位泄露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考虑到前雇员的不正当竞争,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前雇员与雇主从事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因此,竞业禁止协议首先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权。如果员工离职后没有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找到工作,无疑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减少再就业机会。其次,竞业禁止协议还限制了雇员使用其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权利。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从事同行业和类似行业,必然导致员工无法利用这些谋生技能,制约其个人发展。竞业禁止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竞业禁止协议在法律上必须慎重对待。二是制定方法不同。保密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保密义务实质上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默示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制定保密制度、设置保密等级,获得和使用商业秘密的员工应根据员工的忠诚度保守秘密,包括离职后义务。竞业禁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同意。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明示的合同义务。三是是否支付相应的对价。保密是一种不作为,是否支付对价应由双方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费用。同意支付保密费而不支付的,对方可以起诉要求支付,但仍不能违反保密义务。至于竞业禁止协议,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的工作权利,员工很有可能无法从事自己擅长或精通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必然下降。而在当今知识更新加速的时代,暂时退出某一领域可能意味着个人发展的停滞和落后,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竞业禁止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的相关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将合理补偿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的一项基本内容。第四,期限的差异。实践中,保密协议通常有期限,但笔者认为有期限的保密协议违背了商业秘密的性质。只要商业秘密处于保密状态,义务人就应当遵守保密协议。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有合理的期限限制。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五,侵犯商业秘密后的举证责任不同。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往往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沉重负担。许多权利人因举证问题不敢起诉、不敢举证或败诉。本文考察了在两种不同情形下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一是在因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而引发的诉讼中,用人单位必须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以及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在因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而引发的诉讼中,用人单位只需证明其自身存在商业秘密,员工违反协议从事竞争对手或自营竞争性业务。由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秘密的行为往往是秘密进行的,即使被发现也不容易提供证据;员工在竞争对手或自营竞争性企业工作的事实是一个外在的、明显的事实,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因此无法举证的风险也较小。竞业禁止协议大大减轻了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举证责任,提高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大大增加了维权的便利性和胜诉的可能性。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无偿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一旦侵权行为发生,权利人将面临取证和举证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保密协议是特定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的工作权和生存权,因此必须谨慎对待,让客户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这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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