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颖2010-9-1610:33:46来源: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审计局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违纪违规实施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存在作出不恰当审计判断、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主要由审计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笔者在细读《审计法》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认为在六大环节存在二十个审计风险点。
一、立项环节存在的风险点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的确立必须有明确的立项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环节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是:
一是管辖风险。《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部门不能有意无意之间越权确立审计项目,不得未经授权自行确立项目或者接受管辖权以外的申请确定审计项目造成审计风险。
二是立项风险。主要是指确立审计项目有误而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理解有误,理解不全面,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不能达到领导需要的效果。
三是重点风险。这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主次不分,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审计侧重点未能有效突出,达不到预期效果,无形中浪费了审计资源。
二、实施环节存在的风险点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监督,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审计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环节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是:
一是回避风险。《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未按回避制度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形成的潜在风险。
二是保密风险。《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审计项目实施中,没有注意场合,不经意间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而形成的风险。
三是独立风险。《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有效坚持独立原则,接受被审计单位聘请,提供咨询、顾问等业务,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经营管理等活动,影响审计执法公正形成的审计风险。
四是技能风险。《审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反映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存在“自带风险”,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而聘用或借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存在的“外带风险”。
三、程序环节存在的风险点
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未能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而产生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环节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是:
一是时间风险。主要是指发出审计通知书、进点实施审计、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告知听证权利及组织听证会、出具审计报告及下达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等相关时间要求是否依法办理形成的风险。
二是内容风险。一个审计项目从立项、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内容前后是否保持一致,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增减审计内容等有无具体说明形成的风险。
三是程序风险。主要表现在送达审计文书未办签收手续;调整审计组人员未正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应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听证权利而未告知,也未组织听证会,擅自作出行政处罚等形成的风险。
四是重复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反映在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先口头征求意见,达成某种口头协议,而后再书面正式征求意见,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典型重复程序的表现,此做法也容易形成审计风险。
五是执行风险。《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发出后,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予以落实,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整改,说明审计监督还不到位,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所要求事项还停留在书面,未落实到具体审计整改中。
四、证据环节存在的风险点
《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按有关审计规范要求,审计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可靠,取证的方法和手续、证据的鉴定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环节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是:
一是臆断风险。主要是指审计证据未能客观地反映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证据不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因多种因素对某些支出未予核实,在出具报告时,对某些内容靠“据说”、“了解”,从而表述为“大概”、“大约”等语言形成的风险。
二是关联风险。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审计目的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导致出现收集的证据与审计目的不一致,对收集的证据材料缺乏认真分析、判断,没有依据证据材料与审计目的有关联的内容进行取舍形成的风险。
三是合法风险。主要表现为审计证据没有得到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审计组也未注明原因和说明具体情况,空白立卷归档形成的风险。
五、处理环节存在的风险点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六具体规定了处理处罚原则。定性处理风险是审计风险中最关键的部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环节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是:
一是证据风险:审计证据是违纪审计事项的定性依据,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要求,决定着定性处理风险产生的可能和大小。
二是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引用过时的法律法规,或者不用“大法”用“小法”、不用法律用规章、定性处理简单化等,由此将带来审计定性处理风险。
三是酌情风险。《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按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审计监督,而在实际工作中,因地、因人、因情不一,存在酌情处理处罚的问题,由此也会带来审计风险。
六、评价环节存在的风险点
评价风险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内控制度进行不恰当的评价所带来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环节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是:
一是事实风险。评价不依法依据进行,评价意见与事实不一致,出具评价意见不符合实际,一般性评价和重点事项评价不当等都将带来审计风险。
二是越权风险。主要表现在超越审计评价权限,把不涉及经济事项的问题也列入评价内容,如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文明创建、行风建设等内容列入评价范围,从而带来不必要的评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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