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改,"傍名牌"最高可罚百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5 00:53:58 94 人看过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6: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共审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是:1.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2.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3.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一、商标侵权扣押按哪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
    2023-03-31
    386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修订过吗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
    2023-02-24
    32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并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或者概括的规定,该条款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从德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条的内容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以下4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商业交易”的概念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旨在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的活动,都属于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这种商业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目的。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不仅包括一切商业营业,而且包括律师、医生、艺术家、建筑师,科学家等自
    2023-06-08
    20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23-06-08
    479人看过
  •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法条已不适应市场形势,对违法行为的表述也不是很详尽,比如:没有将零售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仅定性为违章行为,且处罚金额过低,既不能有效制止不法行为,也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代表刘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刘某某代表介绍,当前,在商业领域,一些具有一定渠道优势和市场规模的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和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供应商自主经营、自由经营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自主消费并获取优惠价格的选择权,而且侵害了其他零售商正常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权利。为此,他建议,将零售商为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垄断市场行为,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参照国际
    2023-04-24
    10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论文】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工商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既存在于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的许可贸易中,也存在于一般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两个方面影响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当事人行使知识产权权利时,必须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总原则,即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注册,不得是为了达到限制竞争、消灭竞争或垄断的目的。因为滥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也可以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此,商标法、专利法都是强制许可的规定以防止当事人只注册不使用以达到垄断的目的。(2)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防止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但是市场上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靠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此外,还有一些不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如交易秘密、商业信誉、声誉等等。这些权利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
    2023-06-08
    88人看过
  • 建议修订完善“傍名牌”竞争行为条款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征求意见之际,在各企业经营活动中频频遭遇在先商标权被不正当使用侵权,侵权人将知名企业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达搭便车和傍名牌的目的。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出台的,对于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有具体条文规定,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故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提出修订和完善的建议。目前,我国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常见表现主要为以下两方面:一、国内企业以他人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作为企业字号或企业字号的一部分。该企业注册后,以合作、授权或监制等方式,与其他生产厂生产同类或类似竞争产品,在产品上突出标注该企业名称,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
    2023-04-24
    309人看过
  • 修改相关法规严惩不正当竞争
    李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给企业松绑,为企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奋战在商业战线的一名企业领导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刘某某对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深恶痛绝,呼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经过调研,刘某某发现当前零售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一些零售商为保证自己的销售地位及销售优势,禁止或限制供应商向相邻零售商提供商品或服务。一些具有一定渠道优势和市场规模的零售商滥用其优势地位,以种种不正当手段和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市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供应商自主经营、自由经营的权利,侵害了其他零售商正常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公平竞争机会的权利,也侵害了消费者自主消费并获取优惠价格的选择权。刘某某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已经很久了,相关法条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对违法行为的表述也不是很详尽,既不能有效制
    2023-04-24
    316人看过
  • 日本将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商业间谍
    据日本报道,日本政府汇总了加强企业机密保护各项举措。政府将研究修改作为查处商业间谍或职员泄密案件法律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重处罚措施。为进一步打击犯罪,政府将把此类犯罪改为非亲告罪,即使受损企业不举报,警方也可以立案。据报道,相关举措将反映在政府的经济增长战略里,最快在明年的例行国会上提交审议。此举旨在保护作为日企竞争力源泉的尖端技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报道称,相关企业机密包括产品设计图、制造方法、销售手段等。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个人的最高罚金为1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1万元),针对法人单位则是3亿日元。政府将讨论提高该两项金额。此外,据报道,目前此类犯罪属于需要受损企业举报才能立案的亲告罪,今后拟改为非亲告罪。即便受损企业未发觉泄密,或是担忧与客户关系恶化而不举报,也可以加以查处。同时,据介绍,在日本,针对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的企业机密所生产的产品,新举措将降低叫停销售
    2023-04-24
    54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也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某些权利,公开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使主管机关仍至司法机关一时束手无策。近来,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椰风天然芒果汁”饮料的包装、装璜被假冒一案,就是明显的例证。案情大体如后:海南椰风食品有限公司1992年推出外观设计精美、包装考究、质量上乘的饮料“椰风天然芒果汁”,受到消费者喜爱,迅速占有广大市场,年销量高达数亿人民币。正当企业发展之际,市场上出现了与该产品包装装璜极为近似和相同的名曰“椰风”的天然芒果汁,是由福建晋江市缺塘村的一家名叫“爱思味”的企业生产的,这给海南椰风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国家工商局竞争行为的通知。出人意料的是,在查处过毛中,爱思味公司竟然向主管机关出示了“椰万天然芒果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有关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海南椰风公司早已销售大量产品并做过大量的广告之后因此该外观设计早已丧失了新颖性
    2023-06-08
    490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问题到2002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度过了十个春秋。该法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的实践和滞后的立法之间的矛盾使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大为削弱,修订已是势在必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但有一点是共识,即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的经验。1其中,即有学者提到了《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ModelProvisionsonProtectionAgainstUnfairCompeti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该法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第10条之2及TRIPs协议第2条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在参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当今世界状况分析》[WIPO第725(E)号出版物]的基础上,于199
    2023-06-12
    390人看过
  • 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四个亮点
    一、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析:这一条是著名的“反法第二条”,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发挥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在实践中,当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反法具体条款能够评判但是又确实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时,往往可以通过对第二条的解释来进行规制。反法修订后仍然保留这一条款,说明其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在实践中“反法第二条”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指出,虽然该条款可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
    2023-02-23
    247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待修细化是关键
    在APP打车市场,不同派系软件的角逐战引发关注。自11月21日起,大量用户反馈无法在朋友圈中分享快的打车红包。经证实,快的打车红包分享功能确实已被腾讯封杀。在快的打车发布这一公开声明的第一时间,腾讯相关负责人向媒体回应:微信非常注重用户体验,对涉及用户诱导分享以及恶意营销的行为都会进行打击,决不姑息,这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政策。类似的激烈竞争并不局限于此,近年来,3Q大战、电商价格战等案例层出不穷。工商总局表示,前三季度全国工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万多件,罚没金额5.8亿元。各类案例折射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有业内人士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未曾修改,因其条文有限、并且某些规定略显陈旧,所以在规范现实中的竞争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对于类似3Q大战这样的新问题即没有适用的法条。变化已经出现。国家工商总局方面日前向某媒体透露,《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将成为20
    2023-06-09
    31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倾销法
    为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违反商业的诚实信用,其后果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任何个人、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可依法给予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制裁。然而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各国及倾销法的规定,惩罚措施针对的是外国的进口商品的低价销售,而且仅仅低价销售还不足以提起反倾销诉讼,还需要对有关的国内企业或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倾销行为损害的是本国企业、行业或国家利益,而消费者却可能从这种低价销售中成为受益者。因此提起的倾销诉讼的是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企业或行业。在执行及倾销法的过程中,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调查和审查、处理程序,其后果通常是征收与倾销幅度相适应的补偿性关税,对产品的销售不受影响,对进出口商来说,在交纳了补偿性关税后,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023-06-09
    24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傍名牌”属于不正当竞争是怎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30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深圳啄木鸟……公司”、“上海啄木鸟……公司”等。然后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著名商标的专卖店,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称还不行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
    •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多少分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
    • 傍大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定有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1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比较多、层出不穷。 第一、假冒别人的知名商标,或者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 第二、采用与他人商品名字、包装、装璜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外观稍微改动造成近似。 第三、将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其简称作为本企业的名称、商标、商品名称等加以滥用。 此外,还有一些手段更为隐蔽的仿冒行为。 应当说,这些不正当的手段,不仅坑骗消费者、侵害其权益,更为严重的是破坏合法经营者的
    • 制造假名牌属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2
      1、制造假名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现如今,许多假冒注册商标,让消费者很头
    • 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了几次修改呢?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9
      根据司法实践中涌现的不同问题,最高法院可能会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有些重大案件的判决结果,恐怕要受到司法人员对新法的不同理解,请法务人员重视,切勿在细节上大意。 2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部分就突出了对于“消费者”这一重要市场参与力量的尊重和保护。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认定修订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