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职工甲在从单位下夜班回宿舍的途中,因车祸致死,其死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甲的父母向仲裁委申诉,要求甲所在单位乙支付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单位乙辩称甲死亡后其亲属已经从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民事赔偿,单位不应重复支付。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等规定,裁决单位乙支付甲的父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按月支付李某母亲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随国家政策调整,直至失去领取条件为止。
【律师点评】
劳动部颁发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不再作相应的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侵权行为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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