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并在其网站(域名为:360safe.com)的首页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起诉称,三际无限公司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同时通过其他网站和免费工具软件进行捆绑传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它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
原告认为,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阻碍其正常传播和运行的行为;立即停止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贬损性不实描述的行为;在www.3721.com、www.qihoo.com、www.360safe.com、www.sina.com.cn、www.yahoo.com.cn网站以及《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并非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奇虎安全卫士软件适应信息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三际无限公司对于恶意软件的评定标准是客观公正的,符合行业通行做法。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情况,符合恶意软件的定义。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并未将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仅将相关系统进程提示为危险,该提示具有事实根据,客观合法。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出前,雅虎助手软件的社会评价就很低,这是由于其长期和连续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是雅虎Widget软件的作者。根据国风因特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后更名为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有权在在本案中就雅虎助手软件单独主张权利,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关于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无权就雅虎助手软件主张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恶意系贬义词,因此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恶意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而且,被告还在媒体上宣传雅虎助手软件是恶意软件。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二中院认定,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所谓危险,是指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雅虎Widget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关于被告三际无限公司侵犯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著作权的主张的依据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故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74人看过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竞争法
26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
300人看过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58人看过
-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40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422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27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8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主要是不法行为人对其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权益的侵害。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时对消费者的权益也构成损害,但消费者权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该种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规范的范围。由于竞争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也同样是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要件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26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二、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五、损失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5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以网络为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名誉,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与通过其他媒体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在于侵权事实的认定。基于网络本身的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技术特点,所有相关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8本书讨论了互联网广告的法律问题。所涵盖的主题包括可适用的法律和管辖;不正当竞争;对烟草、酒精和抽奖等的禁止或限制;商标;版权;以及刑法的法律问题。所针对的问题包括域名抢注的法律影响、超级链接和meta标记,本文还解释了互联网规则——即所谓的网络礼仪——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