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能运用公权力对集体或私人不动产进行干预,将其强制性地移转给国家。具体而言,在环保拆迁中,履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职责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应当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应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的支出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
拆迁主体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何处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何处理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自2005年8月11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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