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30:37 378 人看过

[提示]

未成年人实施民事侵害行为,公安巡警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也未出示和使用传唤证,强行将未成年人带到到派出所,与原告等发生纠纷,据此,认定原告阻碍其执行公务,缺乏法律依据.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李平

被告(上诉人):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

2006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原告李平之子李小平(未成年人)在工商银行昌平储蓄所内玩纸飞机时,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李将储蓄所一块30厘米长,40厘米宽的玻璃打碎.被告公安局昌平分局下属巡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李带到附近值勤岗,进行处理,未果.同日下午4:30时左右,巡警郭玉,袁华等人来到原告家中,通知李小平及其监护人李平即原告到值勤岗解决问题.原告不肯去,巡警在未出示传唤证,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李强行带走.当原告闻知其子被巡警带到派出所后,便揪住巡警郭玉的衣领,将郭的衣服拉坏,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巡警袁华上前劝阻,原告将袁的手臂,郭的前胸抓伤。之后,巡警将原告强行带到派出所,并将原告及其子滞留在派出所达8小时。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阻碍了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原告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2006年6月5日向原告宣布,书面处罚裁决书同月1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同月12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面上公安局经复议,于同月26日作出维持原裁决的申诉裁决,并于同月书面送达原告。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平诉称,巡警在未出示传唤证的情况下,将原告及其子强行带到派出所无法律依据。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被告的治安处罚裁决。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辨称:原告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诉时,已超过申诉期限,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巡警在处理砸碎玻璃事件未果后,再到原告家中,未出示传唤证便将原告之子强行带到派出所,在此情况下,原告与之发生争执。被告下属巡警将原告强行带到派出所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由此发生的纠纷,原告的行为不构成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被告认定原告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缺乏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以原告向市公安局申诉时已超过申诉期限,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故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裁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诉称:到原告家通知原告及其儿子去值勤岗解决赔偿问题及训诫李之子,均系依法执行公务,并认为处罚裁决在6月5日就向原告宣布,原告向市公安局申诉已超过法定5天期限,故不应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以与一审相同理由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巡警上门口头通知被上诉人李平及其儿子到值勤岗,并在李平未同意情况下,将李之子带到派出所,系强制传唤的行为。李之子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之规定,系应免予处罚的人,对其强制传唤,亦未出示和使用传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二条之规定。李的行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规定。李不服治安处罚裁决经市面上公安局复议,因此,李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治安处罚裁决是正确的,理由是:

1.原告之子系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属应免予处罚的人,只能责令其家长进行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传唤应出示传唤证,被告下属巡警在未出示传唤证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之子带到派出所长达8小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2.依据治安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才可予以处罚。本案巡警在未出示传唤证,未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又未征得法定监护人即原告的同意,强行将原告之子带至派出所,这样的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因此,李平的行为不属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2006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宣布治安处罚裁决,向月10日处罚裁决书送达李平,李平随即于12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市面上公安局经复议后于26日作出了裁决,27日李即提起诉讼,在整个过程中,李的行为均未超过法定的5天有效期限,故李依法享有起诉权。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日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法字第44号。

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张小;审判员:李小,聂秋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京二中行终字第12号

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钱小二;代理审判长:王锦萍,李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训诫相关文章
  • 曾庆X与XX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赣中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X,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XX市章贡区人,住xxx.委托代理人黄X兰,XX市章贡区沙石镇吉埠村斜下村民小组村民,系上诉人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法定代表人雷X红,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尧X秀,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刘X平,该局法制科干部。第三人曾X炳,1945年7月25日生,汉族,XX市章贡区人,住xxx.上诉人曾庆X因诉XX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7)章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曾庆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兰,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尧X秀、刘X平,第三人曾X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庆X和第三人曾
    2023-06-06
    283人看过
  • 邱韶雄诉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韶雄,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东城三街19号。委托代理人:张杰炜,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鹊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贤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庞志标,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康文,该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田增福,该局法制股科员。上诉人邱韶雄因诉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三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事实:2003年2月12日下午,上诉人邱韶雄在三水区恒益大酒店桑拿部被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的民警查获,经询问调查,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有嫖娼行为,并于同日作出NO.00
    2023-06-06
    454人看过
  • 毛越民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治安处罚行政复议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毛越民因治安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越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文、何政斌律师,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钱锋、杨岚岚,原审第三人郑文鸿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桂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静安公安分局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沪公静法复决字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2004年3月23日下午郑文鸿在延安西路394弄内,被邻居毛越民拳击头部致伤。2004年4月21日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以下简称静安寺派出所)于2004年8月2日对毛越民作出警告处罚。郑文鸿不服该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中,
    2023-04-24
    488人看过
  • 郭贵宣与叙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拘留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贵宣,男,46岁,汉族,叙永县大树硫铁矿职工,住叙永县落卜镇大树街14号。委托代理人龙宝友,泸州市江阳区茜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叙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计小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平,叙永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杨钊,叙永县公安局落卜派出所干警。上诉人郭贵宣因治安管理拘留处罚一案,不服叙永县人民法院(1998)叙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贵宣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宝友、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平、杨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郭贵宣之妻杨登华无故撬邱书明家的墙体与邱书明发生纠纷,郭贵宣不仅不劝阻其妻的无理行为,反而在事后出手殴打邱书明致轻微伤。叙永县公安局对郭贵宣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正确。故判决维持叙永县公安局对郭贵宣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上诉人郭贵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2023-06-06
    146人看过
  • 卢**诉佛山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少波,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五街五队水口直街19号。委托代理人:彭建球,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远,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西陂镇西郊路10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莫德富,局长。委托代理人:翁文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景飞,该局法制科科员。上诉人卢少波因诉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
    2023-04-24
    192人看过
  • 陈**与永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高,男,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川市三教镇太阳村六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川市公安局。住所地:永川市胜利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周安华,局长。上诉人陈其高因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永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陈其高于2002年3月12日被永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10日,同年3月22日释放
    2023-04-24
    8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训诫
    相关咨询
    • 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5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7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称市公安局交管局),下设17个职能部门,直管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等9个交通支队和开发区交通大队,并负责指导门头沟、大兴、顺义、怀柔、平谷、机场、密云、延庆等8个非直管交通支、大队和清河分局交通大队的业务工作。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维护疏导路面交通秩序;依法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办理各类机动车通行证件; (二)负责重大国事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哪些意思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9
      一、指挥疏导路面交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管理和规范交通秩序,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参与规划、设计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办理各种机动车通行证件。 二、负责重要领导、外宾及各项重大活动的路线和现场交通安全保卫。 三、负责指导、协调各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检查社会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情况,考核交通安全工作。 四、负责全市地方机动车和驾驶员(包括驻京使馆、外事机构和外籍人员的车辆和驾
    •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怎样查看计分查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30
      【驾驶证记分查询】 1、打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选择驾驶证核发的省市。 2、点击右上角的“信息查询”下的“记分”,出现“驾驶证记分查询”后,输入你的驾驶证编号(即你的身份证号)和驾驶证档案编号,再输入验证码,最后点击“查询”。 完成后即可查询你驾驶证目前记分情况。
    • 公安局治安的处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30
      一般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再辅以其他的条例等来进行调节。中适合调解的案件前提条件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