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05:36 237 人看过

(1992年10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加强海关对

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

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经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

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

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

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第四条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

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

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第五条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

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运输部门和

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第六条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

责办理报关事宜,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第七条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三)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八条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

交下列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式样见附表

);

(二)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第九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

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入或承运入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

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

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2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

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

境地海关。

第十一条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

其为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

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

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

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四条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

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第十五条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

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况,经营

人还应当提交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过境货物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

,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第十七条过境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运输途中换装运

输工具,起卸货物或遇有意外情况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

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事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11月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
    2023-04-24
    1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快递运输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做好海关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快递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进出口快递袋和快递物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经营单位在向有关进出口地海关注册登记后,方得接受有关企业的委托代理报关。不代理报关的经营单位应通知收寄件人到海关监管现场办理报关手续。第三条进出口快递袋,由经营单位运至海关监管现场,持运输单据一份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快递袋开拆和封装的时间,经营单位应事先与海关商定,海关按商定时间派员监视拆袋和封装。第四条转运至其他设关地方的进出口快递袋,由经营单位向海关递交运输单据一份,海关核查后作关封交经营单位负责随同快递袋转运至指运地海关,凭以办理监管手续。第五条出口快递袋从海关监管现场起运时,由经营单位将运输单据一式两份送交海关签印,在快递袋装载出口运输工具时,由值勤关员复核并监装。第六条进出口快递物品,由经营单
    2023-04-24
    38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车辆、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来往香港、澳门汽车(以下简称进出境车辆)包括专营客运、货运车辆,境内外企业、厂商自有的运输车辆和个人自用、不承运客货的其它车辆。第三条车辆进出境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地点通过,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四条进出境车辆必须向海关申请登记。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一)政府主管部门准其进出境的批准文件及行驶证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三)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出具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第五条装载进出境货物和转关运输货物的货运车辆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装载特种进出口货物的车辆除外),其技术条件
    2023-06-05
    13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第三条“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生产活动正常、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能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无拖欠税款、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2.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设有符合海关规定的帐册,进口、出口、存货、销售帐目清楚,帐货相符;4.企业负责人熟悉海关有关规定。第四条“信得过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由参加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企业有关业务和有关海关法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后,发给证书。未经海关同意,
    2023-06-05
    35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便利生产、仓储、运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税仓库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第三条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交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见附件2)第四条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
    2023-06-05
    12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检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第三条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第四条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第五条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海关可以根据货
    2023-06-05
    34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中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8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法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9
      进口第十三条规定的货物以及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和工商统一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监管和征免税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