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主要介绍了《民法典》第6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内容。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此外,在医疗纠纷中,需要注意索赔的程序和可以索赔的费用。最后提醒读者,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在索赔时应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接下来是《民法典》第6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与 医 疗 纠 纷 赔 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纠纷赔偿是两个与医疗行业相关的法律条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旨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可能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维护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而医疗纠纷赔偿则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但患者或其家属仍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赔偿方面,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医疗机构拒绝赔偿或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不成,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纠纷产生的误工费、护理纠纷产生的误工费等。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纠纷赔偿是医疗行业中的两个重要法律条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可能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行处理,而医疗纠纷赔偿则保障患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赔偿是医疗行业中的两个重要法律条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可能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行处理,而医疗纠纷赔偿则保障患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医疗机构拒绝赔偿或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不成,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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