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哪些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5:55:33 59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为:对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

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什么情况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出具申诉书,提出以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

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写成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有关的申诉,不适用本规定,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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