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前年度未扣除会务费可以追补扣除吗?
答:近日,某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到税务局咨询,由于公司财务人员更换,其在2011年度实际发生的一笔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会务费支出50000元,未在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笔会务费支出能否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据此,该房地产公司应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对该笔符合税法规定应扣除而未扣除的会务费用支出50000元,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2011年计算扣除。对由于追补扣除造成2011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如果该公司2011年度亏损,或者虽然2011年度盈利,但追补确认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2011年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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