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
案件号:XX仲裁字(2009)第
号申请人:毛某,大连某公司原职工
住所:*
委托代理人:刘**,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大连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大连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申请人于2009年某日向本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某日受理并组成仲裁庭,于2009年某日和2009年某日公开开庭,申请人毛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军、曹峥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结案申请人:事实和理由;我于1996年某日在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2006年某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某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吸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不服,申请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2009年月薪2483元(以上月薪为计算标准,17个工作日);一个月的工资是2865元
被申请人说他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2009年某日凌晨3时,申请人在工作岗位吸烟,完全符合双方合同及被申请人《员工手册》规定的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从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申请人认为“我的劳动合同不应终止,我认为我的工厂不能提供我吸烟的证据”,这充分证明了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理由。因此,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
委员会发现,申请人于1996年某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经营者工作
2005年某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从2005年至2006年某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某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2007年至2007年申请人工资为1742元,被申请人经民主程序更新了《员工手册》内容,2008年某日更新后的《员工手册》实施,被调查者进行了不安全行为沟通培训,以员工性别为标准,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申请人于2008年某日参加培训并签署《培训考勤表》,申请人于2008年某日签署并收到更新后的《员工手册》,申请人签署了《遵守公司吸烟制度承诺书》
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第二十条规定,在非吸烟区吸烟将导致劳动合同于2009年某一天凌晨3点左右终止,被申请人的保安部检查员发现申请人在其岗位上的机器上吸烟。同日,被申请人工会对申请人在禁烟区吸烟情况作出核实答复,确认申请人在2009年某日上午8点多(注:事发次日)在工作场所吸烟属实,被申请人的车间经理将安全部检查员张和申请人叫到办公室。王某询问申请人为何吸烟,并要求王某给他一次机会
2009年某日,被申请人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作出了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当日,以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法院笔录、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遵守公司吸烟制度的承诺、员工手册、证人证言(张(注:安全检查员)、王(车间经理)、卢(工人)、常(车间班长))和案件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证实
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更新员工手册的程序是合法的,被申请人的所有员工都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申请人知道在非吸烟区吸烟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2009年某日凌晨3时许,他在岗位机器(禁烟区)吸烟,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某日,被申请人经工会同意,根据《员工手册》第二十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决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日,以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直接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且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已于2009年某日终止,无需再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本委员会不支持仲裁请求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09年某个月的工资,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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