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09:00:56 88 人看过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第46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5月1日施行)第49条、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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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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