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猥亵学生校长有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1 13:53:17 156 人看过

一、老师猥亵学生校长有责任吗

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无疑是触犯法律法规,构成严重恶行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情况,我们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教师行使管理职权的直接负责人——学校,也应当对这一事件负起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在较小的程度上,教师对于学生的身体虐待或行为暴力,学校都负担有一定的责任。

若学校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便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反之,若是教师本人的过错占据主导地位,而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并无失职之处,那么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满16周岁小时候被人猥亵还可以告吗

理论上讲,可以就童年时期所遭受的侵害进行法律诉讼,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下是否超过了追诉有效期的问题。

在不超出诉讼时效期的前提下,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起诉。

在儿童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种类可能包括强奸罪等,这些行为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强奸罪的追诉时效长短为二十年。

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被告人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此种情形将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

若被害者在追诉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亦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一旦超过追诉时效,那么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追责将不再被追索,反之,若未超过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追诉时效,即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当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时,便不再对罪犯追究刑事责任;倘若慕日追溯,相关部门应撤销相关案件,或者不予对违法者提民事诉讼,或者宣告其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n(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n(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n(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n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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