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46:17 327 人看过

1、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其主要义务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数量确定。

3、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6)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

4、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如何选举产生?

答:根据《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设定人数的20%。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得票多少进行排序,然后按业主委员会委员预定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如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9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为11人,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前9名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5、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何确立?

答:根据《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6、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深圳户籍的委员担任,但全部委员均不具有深圳户籍的除外。

7、业主委员备案有何规定?

答:根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选举结果向区主管部门(区住宅局)备案。

8、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5)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9、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时间多少天?

答:区住宅局物业监管科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10、办理备案登记需要交费吗?

答: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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