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的处理是:
1.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
2.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
3.解决好两不职工的劳动关系;
4.加强对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
5.彻底清理外出劳务人员;
6.取消外借,建立合理流动制度。
发生双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由此可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也不得招用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招用了该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语焉不详,比较模糊,因此在第二次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保护,不得而知。但原则上讲,是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第二次劳动关系进行保护的。同时,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肯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比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中就支持了当事人在后一个用人单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前述几个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则未给予其足够的劳动法保护。但这并不影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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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是各个责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法定连带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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