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负伤和死亡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8 10:37:38 250 人看过

一、职工负伤和死亡可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与标准

职工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与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职工值班期间回家吃饭死亡属于工伤吗

职工值班期间回家吃饭,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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