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工业局制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失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工业局
文号:计价格[1998]1777号
发布日期:1998-10-1
执行日期:1998-10-1
失效日期:2003-4-1
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钢材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钢材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生产企业以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钢材产品,经销企业以低于其进货成本销售钢材产品,扰乱钢材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生产企业销售钢材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生产成本是指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当月完全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经销企业进货成本包括经销企业的当月进货价格和相关运杂费;
(二)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采取折扣、补贴等办法,低价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第四条国家冶金工业局定期发布钢材主要品种、规格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
第五条原则上钢材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不应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其进货成本。经营者应当遵循按质论价原则,按照国家颁布的钢材产品标准和规格、等级制定具体价格,禁止混等和按统货出售。
第六条生产企业以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低于进货成本销售钢材,造成钢材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第七条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情况,提供被举报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材料及被损害情况。被举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以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经调查认定,被举报的经营者确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列处罚:
(1)予以警告;
(2)处以罚款;
(3)责令其停业整顿;
(4)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钢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及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据实、准确记录与核定钢材的生产成本及进货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冶金行业价格协调委员会及各级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钢材经营者执行本规定。对生产企业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销售的、经销企业低于进货成本销售的,可以规劝其改正;对不接受规劝,有低价倾销钢材嫌疑的,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冶金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失效]
338人看过
-
赚吗?低价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74人看过
-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273人看过
-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271人看过
-
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
250人看过
-
武汉市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办法
358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如何判定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1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到底是怎么判定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2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想知道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不正当竞争和倾销行为的相关规定有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3-04-01首先因为是法律规定,其次因为轻笑确实属于不正当销售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