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工业局制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21:43 348 人看过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工业局制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失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工业局

文号:计价格[1998]1777号

发布日期:1998-10-1

执行日期:1998-10-1

失效日期:2003-4-1

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钢材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钢材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生产企业以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钢材产品,经销企业以低于其进货成本销售钢材产品,扰乱钢材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生产企业销售钢材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生产成本是指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当月完全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分摊的期间费用,经销企业进货成本包括经销企业的当月进货价格和相关运杂费;

(二)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采取折扣、补贴等办法,低价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第四条国家冶金工业局定期发布钢材主要品种、规格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

第五条原则上钢材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不应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其进货成本。经营者应当遵循按质论价原则,按照国家颁布的钢材产品标准和规格、等级制定具体价格,禁止混等和按统货出售。

第六条生产企业以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或经销企业低于进货成本销售钢材,造成钢材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第七条举报人应据实反映情况,提供被举报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材料及被损害情况。被举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所需的帐簿、单据、凭证以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经调查认定,被举报的经营者确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下列处罚:

(1)予以警告;

(2)处以罚款;

(3)责令其停业整顿;

(4)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钢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及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据实、准确记录与核定钢材的生产成本及进货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冶金行业价格协调委员会及各级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钢材经营者执行本规定。对生产企业低于行业平均生产成本销售的、经销企业低于进货成本销售的,可以规劝其改正;对不接受规劝,有低价倾销钢材嫌疑的,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举报。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冶金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0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中国钢铁不存在低价倾销行为
    2006年我国共出口钢材4300.7万吨,比上年增长109.58%,这种爆炸式的增长今年能否持续?昨日(2月2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冰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钢铁产品的出口应保持适度适量,出口量占生产量的10%左右较为合理,预期今年出口将保持去年的水平,并有可能出现下降。据悉,去年我国钢材、钢坯进口、出口相抵并折合成粗钢全年净出口粗钢3472.57万吨,占粗钢生产总量的8.3%,而根据国际钢协统计,全球平均生产国出口量占生产量比例近5年都维持在30%-40%左右。中国钢材出口产品正在向增加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钢材比重方向发展。而国际需求增长强劲和国内外价格差是造成中国出口激增的主要原因。罗冰生表示,国家对钢铁行业的宏观政策调控,包括关税政策的调整将在今年显现效应,相关措施力度可能在今年也会加大;此外今年国内外钢材价格差在逐步缩小,国内市场仍有增长空间,两方面都将抑制出口
    2023-06-07
    90人看过
  •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
    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办法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布日期:2001-8-5执行日期:2001-8-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出口单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调查及程序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平竞争,扩大电工产品出口,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电工出口企业要求,结合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投(议)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与国际电力市场投(议)标活动的国内出口单位(指各类电工产品出口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如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分包单位等,以下统称为出口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出口单位应自觉维护我国企业的声誉和整
    2023-04-24
    217人看过
  • 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解决全国严重缺电和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二、电力建设资金在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原则上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三、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四、电力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征收,其下属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五、电力建设资金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其有关电源建设规划和布局由水电部统一负责。“七五”后三年,电力建设资金首先要用于已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电力项目建设,弥补国家计划安排项目的投资缺口。六、使用电力建设资金项目的建设,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规定的有关集资办电政策办理。产权按该项资金所占电站(含配套送出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归
    2023-06-07
    344人看过
  •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第三条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
    2023-06-08
    248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公字[1994]175号发布日期:1994-6-29执行日期:1994-6-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06-07
    370人看过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我们起草了《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第一、三两条所规定的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对已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不好的,应停止执行。试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附: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以利于加速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产品销路比较正常;(二)制定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三)企业管理制度(如生产原始记录、计量统计、检查验收、经济核算
    2023-06-09
    54人看过
  •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
    2023-06-07
    460人看过
  • 江西省制止不正当竞争试行办法[失效]
    江西省制止不正当竞争试行办法[失效]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9-2-3执行日期:1989-3-1失效日期:1997-8-18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竞争正常开展,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假冒他人营业用名称、商号以及产品商标、包装、装璜、产地、说明书等,生产或推销其产品的;(二)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名优产品、优质服务等荣誉称号,或者冒充他人优质产品或荣誉称号的;(三)利用广告、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对产品的质
    2023-04-24
    458人看过
  • 国家将整治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
    安电话必须搭配电话机、彩电行业组成最低价格同盟这些消费者不满意的事儿,从明年第二季度起,将受到严格监管和查处,这是昨天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上了解到的。专家们也纷纷表示:政府加强监督,将有利于市场化运作,保护企业和老百姓的利益。昨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表示,从2001年4月起,国家工商部门将用半年的时间,整治垄断性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对电力、保险、铁路、邮政、商业银行等垄断性行业,开展反限制竞争的专项执法行动,将重点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限制竞争案件。此外,还将加强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邮电、电讯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强制交易的监管。据悉,工商部门从1990年起,曾处理过上万件强迫企业、消费者购买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强行搭配商品、价格联盟、租用一条光缆的价钱比自己建的还贵等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史际春教授告诉记者:垄断性行
    2023-04-25
    43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法规,包括下列各项:(一)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法规;(二)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管理局发布的法规;(三)由我局起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四)由有关司(室)起草,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规章。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四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立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编制行政法规立法规划和计划,由各司(室)提出建议,政策法规司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关于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关于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最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这对规范深圳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避免精制滥造,维护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不正当的压价竞争,在全国勘察设计市场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很大,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可参照深圳市的做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二、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应结合“合同管理”,对各单位执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正当压价承揽任务的合同,应拒绝登记,责令重订;对不正当压价承揽任务的单位,应进行行政处罚或罚款。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内勘
    2023-04-22
    374人看过
  •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企业发展和创新的根本驱动力,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若影响或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对行业本身,更会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时具有两面性,合法与违法的判别往往是一线之间,非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极易发生误判。由此,对于刑事责任这种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应当保持谨慎和慎刑的态度。崔林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尚无明确的界定,学术界较多地将其认定为是同行业企业自发组建的非营利性、自律性、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行业性组织,它以谋求和增进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进一步说,从事相同行业的企业往往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由此使其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共同利益是行业协会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就我国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而言,大力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自主自治、自我协调、自我维护的诸多功能已是当今改革进程中必然
    2023-06-07
    495人看过
  •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什么
    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日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低价倾销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掠夺定价行为。即,认定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管辖】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2023-06-14
    302人看过
  • 武汉市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办法
    武汉市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办法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武政[1998]99号发布日期:1998-9-7执行日期:1998-9-7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制止违法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制止低价倾销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营者除可以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外,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以低于个别商品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降低商品规格、等级;(二)折扣、补贴和馈赠其他商品;(三)多给数量、批量优惠;(四)其他不正当手段。个别商品成本难以认定的,按照低于该商品的行业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认定。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由该商品行业组
    2023-04-24
    358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到底是怎么判定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2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想知道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的法律条款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28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
    • 国家工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1
      进一步提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认识,实现执法职能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部法律执行的情况如何,直 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树立执法权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