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18:01:24 420 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建构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体系

通过对以上裁判依据的分析,我们看到,其各有自己的道理,然而,以上裁判所带来的问题也亟待解决。笔者行文目的在于,通过对裁判的反思,初步构建一个更合理的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体系。

首先,我们尊重“责任自负”原则,这就要求为充分发现真正致害人,必须借助更多的技术手段。通过在一些高层建筑外层安装多角度、全方位、全天候不间断的摄像探头,不光可以对类似侵权责任的源头加以追踪,同时也给整个社区的治安保卫多增加一只眼睛。

其次,大力推行商业保险制度。应该广泛提倡人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经济逐渐繁荣的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加快,在给人们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以高空坠物侵权事故为典型的“城市顽疾”,这些危险也许对每个人都有降临的几率,同时又不可预知,我们何不未雨绸缪,在平日投入少量的钱财,为日后真遭不幸买个保障呢?为避免自己成为别人的致害行为买单者后,为自己的无辜喊冤,社会可以提供人们一个责任保险加以投保。立法者或法院在决定和人应该负担侵权责任时,政策上所考虑的,不是加害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可资非难,而是他是否能够依市场上的价格机能和责任保险制度,将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由大家共同承担。责任保险不使损害集于一人或一个企业,使其得由社会大众共同分担,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可以促进无过错责任之建立,应特受重视。

最后,对于特定的损害事故,关系到社会大众群体性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在通过特定技术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真正致害人时,我们企图通过商业保险制度将责任加以分散的愿望也破灭时,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咎于无辜的所谓的潜在致害人,似乎也不太合理。这时,我们可以考虑将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新西兰在1972年制定了意外事故补偿法。依该法规定,任何谋生者因意外灾害而遭受人身伤害,不论其发生地点、时间及原因为何,及任何在新西兰因机动车车祸而受伤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请求支付一定金额。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社会安全制度纳入其保障范畴,相信遇到类似意外事故时,会处理得更加科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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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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