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约定薪资和实际不一致怎么办?
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二、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怎么办?
1、在职工没有犯任何工作错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没有任何说明,就一直拖欠职工的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的想法。如果有这些情况的,职工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是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让劳动部门为自己挽回权益。
2、经过劳动部门的严令通知之后,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完职工的工资之外,职工还有权利要求支付一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因为在拖欠工资的期间,职工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导致在生活上、家庭上的支出变得困难,甚至有出现外债的情况,这时向用人单位索取一些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三、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1、对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职工每工作满一年,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比如说,工作满一年就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两年,就多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下去。
2、对于工作不满一年但达到六个月的,也要按照一年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的,那就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来赔偿。
3、经过上面的介绍之后,如果往后自己有遇到拖欠工资情况的,我们除了记得拿回自己的工资之外,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期限,相应地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赔偿金。
四、聘书能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九项条款。
如果聘书的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就不能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聘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内容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社保缴费的缴费基数,发工资的时候会和实际的合同签署的工资不同,现实中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劳动者可以去仲裁或者诉讼,不要觉得害怕或者是没有胜诉的可能就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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