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哪些方法可以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14:12:50 191 人看过

当事人要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各当事人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有哪些方法

第一,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部门根据订货单,经过审核后,编制销货通知单。

(2)信用部门根据销货通知单进行资信调查并批准赊销。

(3)仓库根据运输部门持有的经信用部门批准的销货单核发货物。

(4)会计部门根据销货单开具销货发票,并根据销货发票及经批准的有关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应收账款明细账,并进行总分类核算。

(5)出纳人员在收到货款后,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6)对于长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会计部门应催收、清理货款并及时处理坏账。

第二,应收账款增减变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坏账确认标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包括有无虚列应收账款、虚列企业利润的现象,对已作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应审查是否利用坏账损失进行舞弊活动。发现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做出分类调整。

第三,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是否正确。

包括所选折算汇率是否前后各期一致;期末外币应收账款余额是否按期末市场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差额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四,应收账款项目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会计报表中应收账款项目是否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账户的所属各明细账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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