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03:46 246 人看过

股东认购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有何规定?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照所持股份的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公司赋予股东新股优先购买权的通常做法是,给每位股东一张权利证书,标明其有权购买的新股数量。这个数字是用现有股份的数量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来计算的。股东购买新股的价格往往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因此,优先购买权及其代表的权利凭证也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行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将新股优先购买权转让给他人。法律规定公司原股东对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的利益因认购新股而被稀释,防止公司内部现有控制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当然,原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绝对的。该法通过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平衡和公司资本的顺利扩张,确立了新股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合理排除原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海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新股优先购买权。此外,新股按市价发行时,不适用新股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这就是原因。由此可见,承认新股优先认购权应是公司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排除股东因公司利益而享有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一个例外。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上述规定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一章,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股东大会发行的新股数量视为与下列事项有关:(一)公司股东大会发行的新股数量;(二)公司股东大会发行的新股数量;(3)公司股东会发行新股的数量;(四)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修订草案未作修改)有学者从该条最后一项推断,《公司法》明确确认股份公司股东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但实际上,它只是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审议这一问题,未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股东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股东发行新股或者仅向原股东发行部分新股的,不能说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因此,现行法律仅间接承认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东新股优先购买权在我国股份公司运作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仅中小股东新股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混乱,国有股东的权利也被忽视。以至于每次公司发行新股(无论是“增发”还是“配售”),原股东的持股比例都被人为稀释,原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蚀。侵犯原股东新股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原股东新股优先购买权。事实上,公司部分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股东大会出于各种目的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往往体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目前,股份公司股东保护新股优先购买权不受侵害的途径主要有三种:1。请求公司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作出新的决议,确认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股东的请求权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保护其新股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的,被侵害股东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款。当然,只有在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未明确涉及“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的情况下,方可采用该办法。如前所分析,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股东发行新股或仅向原股东发行部分新股,不能视为违反《公司法》,此时,股东应采取行动。有两种方法。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这是基于其自身的合法性。如果决议本身是非法的,则不应具有上述效力。此时,相关决议就是所谓的“瑕疵”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违法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决议内容违法,即其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认为这种决议当然无效,任何股东都有违法行为二是决议形式不合法,即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这种决议一般被视为可撤销的决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撤销上诉。公司股东大会违反新股发行决议的内容或者形式,侵犯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被侵害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被侵害股东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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