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a)涉及特别行政区或/P>(3)国内争端案件
<P>2。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常要求你/你的公司在与另一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申请书(包括证据,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或书面仲裁协议)
(2)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人代您办理
(3)如果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提交:两份财产保全申请原件和证据保全申请原件,一份额外的仲裁申请,以及将该申请移交给哪个具体法院的书面指示,并提供法院地址、邮政编码和/或电话号码(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5)此外,请注意,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提供一份原件。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供证据文件的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期间将原件带到法庭进行质证
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申请和证据应一式三份;索赔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争议金额不明的仲裁请求的,适用一般程序,仲裁申请和证据一式五份;如果有一个以上的被申请人,则应为每个额外的被申请人增加一份仲裁申请和证据。同时,请按照仲裁规则中的仲裁费表支付仲裁费预付款。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因庭外和解或仲裁庭调解和解而撤销案件的,根据具体情况退还一定数额的仲裁费预付款。抗辩和反诉:
1。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一份,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各一份。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起仲裁反诉。反诉应满足三个条件:(1)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相同合同或法律关系;(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反诉;(3)反诉中涉及的争议与仲裁请求中涉及的争议不同。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20天内(国内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提前支付仲裁费用。仲裁庭的组成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情况,经一方书面申请,另一方书面同意(2)如无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的利益大小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适用本简易程序。仲裁通知
如果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申请简易程序,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或其秘书处应向双方发出仲裁通知。仲裁庭的组成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按照本规则第23条设立一个仲裁庭审理案件。答辩和反请求(1)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有反诉的,还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诉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书及其附件之日起20日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书作出答复。审理方式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决定举行书面听证会,也可以决定举行庭审。(1)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或其秘书处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七日前向仲裁庭提出书面请求。(2)如果仲裁庭决定举行听证会,仲裁庭只能举行一次听证会,除非确有必要,第一次听证会后的听证会日期和延期后的听证会日期的通知不受第(1)款规定的15天期限的限制。(1)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2)仲裁庭主席认为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根据仲裁庭的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程序变更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交不影响简易程序的继续。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涉及的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除非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仲裁庭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应当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查。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提请仲裁庭注意与裁决有关的问题。裁决书的更正
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DOC)仲裁庭申请更正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错误
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有错误的,仲裁庭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发布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更正。书面更正构成裁决的一部分。补充裁决
如果裁决书有遗漏,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书面请求仲裁庭对裁决书中遗漏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有遗漏,仲裁庭应当自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发布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的一部分。(1)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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