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7:12 470 人看过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对1998年3月11日开始执行的《上海市新辟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应本市住宅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促进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沪府[95]66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负责审核本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是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协管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居住区,可以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规划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且:

(1)基地具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2)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配建的公建设施符合上海市制订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二)原市统征的1.5万亩住宅基地。

(三)经批准的"上海市示范居住区"。

第五条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一家开发建设单位单独投资建设的基地,该单位提出申请基地包干使用须经金融机构验资,并具有相应的不动产作担保,同时愿意承担该基地的全部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投资。

(二)由多家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基地,应当由该基地的各参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认可的其中一家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签署联合开发协议,经公证确认同意共同承担该基地的全部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的建设投资。

第六条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基地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包干建设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立项及用地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基地结构规划和详细规划。

(四)由行业主管单位批准或认可的市政、公用项目专业规划以及公建配置方案。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宅管理部门提交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经区住宅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宅局。市住宅局根据该地块的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公建专业规划配建要求进行全面核查。经审核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办理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手续,并与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方可实施包干建设。

第八条经批准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项目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基地编码手续,领取编码公告牌,固定显示在基地现场。

第九条参与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面实施市政、公用、公建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基地的规划要求和开发进度,拟定本基地住宅和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设施同步建设的分期开发计划,上报项目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并委托具有相当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基地开发计划,申报当年的市政、公用、公建项目计划和建设资金,并每月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上报基地开发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包干建设期内,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变更原协议书规定的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办理基地包干项目调整手续,并附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及基地总平面图,报市住宅局核准,调整相应的包干内容。

第十三条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计算机基地编码信息,建立包干基地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切实掌握基地开发动态,加强包干基地的配套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经审核同意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基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实行年度检验。

年检工作由市住宅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包干使用基地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接受所在区住宅管理部门的检查。年检工作的时间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

第十五条包干使用基地的年检,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核对包干基地项目建设范围及参与基地开发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根据批准的规划,检查基地内住宅开发建设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基地内市政、公建、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情况。

(四)检查包干基地内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行自查,按实填写《配套费包干住宅基地建设情况自查表》,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宅管理部门,经审核后,由市、区住宅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包干基地的抽检。

包干使用基地经年检合格的,由市住宅局作注记。

第十七条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开发建设的包干使用基地,基地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提交基地开发全面建成报告,由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对包干基地进行复验,经确认合格后通过。

第十八条包干使用基地的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按该基地应缴住宅建设配套费总额的0.8%缴付。市、区的管理费留成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年检未做到同步配套建设要求的包干使用基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将提出整改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实施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凡未办理包干使用基地年检一年以上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整改未达标前其开发项目不得列入住宅竣工配套建设计划,有关配套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办理项目配套手续。

第二十一条凡未按照规划要求实施配套设施建设的,市、区住宅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市、区住宅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第21号令的规定,对建成住宅暂缓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缺建、少建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经限期整改仍未完成的,市住宅局将终止或取消其基地包干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经市政府文件批准同意享受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政策的地块,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自行征收、管理的郊区和县,可按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住宅局1998年3月11日颁布的沪住计(1998)040号《上海市新辟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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