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1、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领取《听证申请书》并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第一、申请人是否是行政处罚的直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第二、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第三、听证申请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对听证申请作出裁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移送属于管辖机关。上述情况分别填制《限期补正通知书》、《转交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听证前,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4、组织听证。听证会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听证会开始,听证主持人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然后,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并组织本案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辩论。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并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终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批准,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并给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审阅,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承认没有异议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5、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并作出听证决定。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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