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
1、拆迁范围:从永胜县血防站至永北镇文化居委会张家园村道路新大街延长线24米红线控制范围;文化居委会张家园村至胜利居委会北街村北二环路36米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于拆迁范围。其中县血防站至张家园段原有宽度超过24米红线控制宽度标准的,超出部分作为城市绿化等公共用地。
2、拆迁时间:2009年11月25日至2010年1月25日
3、拆迁原则和方式:县城北二环路建设按先安置,后拆房,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被拆迁人自行迁建的原则进行。拆迁人为永北镇人民政府,被拆迁人为道路改造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4、拆迁安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则上以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采取土地使用权调换、作价补偿和房屋作价补偿、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按被拆迁人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属进行安置。属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土地安置;属划拨的国有土地,按划拨的国有土地安置;属出让的国有土地,按出让的国有土地安置。单位公产原则上不予安置和补偿,自行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退足红线。
5、拆迁安置土地标准和货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土地的标准,原则上按0.3亩进行安置,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双方补足差价(按国有土地40万元/亩,集体土地万元/亩)。但退足红线后还能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或在其它地方另有住宅的,只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拆迁范围内被征用土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6、拆迁安置土地位置:按属地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属于文化居委会的被拆迁户,在文化居委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安置;属于胜利居委会的被拆迁户,在胜利居委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安置。
7、居民房屋作价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我市其他县补偿情况,结合永胜实际,由有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本次拆迁的所有房屋,不再进行折旧。补偿标准(标准房成本价):框架结构1000元/平方米;半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76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结构四品屋架的468元/平方米,两品屋架的元/平方米;瓦屋面简易房元/平方米;阳光板简易房元/平方米;钢架简易房元/平方米。持有合法性经营铺面的,在此基础上上浮20%计算;原则上不予赔偿安置;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被拆迁的房屋装修超出标准房或达不到标准房装修标准的,按实际调查量进行增减评估评估补偿。构筑物和附属物按实际调查量评估进行补偿。
8、违法建筑不以补偿。
农村拆迁安置方案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3种:
1、补偿房屋的建筑重置成本,并重新安排宅基地,让农民重建;
2、货币补偿,农民自己购买住户;
3、产权调换,直接安排安置房。
(一)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三)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之处?
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法律依据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行。
2、补偿标准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标准较低;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3、拆迁程序不同。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由政府委托的拆迁公司等进行。
(四)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但总的原则还是很低的。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确立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明确拆迁主体和拆迁程序、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方法,以及完善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程序等。
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由哪几部分构成?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有没有房产证,在拆迁补偿上是否有区别?
宅基地拆迁补偿一般分为地上物的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部分。
对农村宅基地上没有房产证的自建房是否补偿各地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全额补偿,有的折价补偿,有的甚至不予补偿。拆迁人在拆迁中应尊重历史,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对于因为地方政府政策原则不能办理或补办产权证件的自建房应予完全补偿。
对于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在拆迁时能否得到补偿?目前国家法律对这块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此点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不属于被征收人原因造成没有建房,应对宅基地使用权做适当补偿。
(五)在面临农村宅基地拆迁时,需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要及时维权,如果存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及时启动维权程序。行政复议时效是60天,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如果超过时效,一般就会丧失胜诉权,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狮”。此外,维权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征地拆迁维权专业性和实战性特别强,一个好的专业律师往往会在维权过程中事半功倍,为被拆迁人赢得合法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拆迁是有农村拆迁安置方案的,对于农村拆迁改造安置方案有所了解后,会减轻一定的顾虑。因为国家的法律在一些具体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个地方的安置方案会有一定的区别,这都是正常的,大家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遇到问题,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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