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信托的概念
债权人将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象征债权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书、票据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运用的信托。在日本,人寿保险信托发展历史悠久,贷款债权信托近几年来发展得较快。在中国,债权信托处于理论层次的摸索阶段。
二、债权信托的类型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债权信托通常包括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人寿保险债权信托及其他类型的债权信托。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是指专业经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行为。[1]
人寿保险债权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行为。
三、债权信托的风险
债权信托和其他投资理财方式一样,也存在风险。
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位专家认为,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政策风险。银行债权信托产品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要特别注意防范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中的风险,要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严格监控。一些商业银行对于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产品趋之若鹜,竞相推出高回报率产品。这种做法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品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发展债券市场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诚信意识上来。债券市场的繁荣,不能单纯依靠国债和特种金融债的发行,也不能只关注债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还应该注意微观操作中的激励问题,只有公司有了积极性,债券市场才能发展起来。从宏观层面上看,债券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就如同股票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来实现一样。
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余额已达300亿元,虽然市场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都是提前锁定的,投资者并没有风险,但是随着理财市场向纵深发展,投资者首先需要树立的意识就是:只要是理财产品,就不会像银行存款那样安全,就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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