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期限错过应对策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3 00:20:12 192 人看过

债权人如果在债权申报期限错过,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之前,有机会进行补充申报。但在此之前的分配将不再进行补充分配。债权人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如果债权人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限,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之前,他们仍然有机会进行补充申报。不过,在此之前的分配将不再进行补充分配。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破 产 财 产 分 配 前 , 债 权 人 如 何 进 行 补 充 申 报 ?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第一次分配前,债权人可以进行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无财产担保债权。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其无财产担保债权,则其对分配的破产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为了确保破产财产在第一次分配前能够公平、公正地分配给各个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应仔细审查自身在破产财产中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或法院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但申报期限一旦错过将无法进行补充申报。因此,在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之前,债权人应仔细审查自身在破产财产中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或法院申报。否则,将失去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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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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