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即承运人向托运人表明其已收到货物并接受托运。航空货运单也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它不是所有权证书,不能背书和转让(货运单右上方有“不可转让”)也不允许凭此提货。
对于空运货物的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书”应先填写,连同出口明细表、发票、装箱单、海关发票和商检所需文件一起完成报关手续;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可以提货,并凭到货通知单和相关货物证明在账单上签字航空公司。
航空货运单的内容和编制
(1)航空货运单编号(AIRWAYBILLnmber),航空公司填写航空货运单顶部的编号。编号的前三位通常是各国航空公司的代码,如中国民航代码为999,**航空公司代码为131等。
(2)承运人UCP500第27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航空运输单据,银行将接受表面印有承运人名称的单据。
(3)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受益人的名称;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填写合同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则应按照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托运人的账号,一般无法填写。
(5)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在收款结算时填写在本栏中。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可以是以买方为收货人,也可以是以开证行为收货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6)通常不需要收货人账号(签名人的账号)。
(7)签发运单的承运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城市(签发承运人代理人姓名和城市),如果运单由承运人代理人签发,则可填写实际代理人的姓名和城市名称。如果运单由承运人直接签发,则此栏可留空。
8代理人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码,通常不填写(IATA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9)代理人账号,可以填写用于承运人结算。通常不填写。
(9)出发机场和指定航线,通常只能填写出发机场的名称。
(11)会计事项是指与费用结算有关的事项,如运费预付、到货付款或使用信用卡号、账号等托运人结算的必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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