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22051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维护市民健康及生活环境,以提高生活品质,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设置台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台中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为管理机关。
第4条第四条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征收并拨交本府之水污染防治费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体污染整治。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水质改善。
三、水污染总量管制区水质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统主、次要干管之建设。
五、污水处理厂及废水、污水截流设施之建设。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处理厂之建设。
七、废水、污水处理设施产生之污泥集中处理设施之建设。
八、水污染防治技术之研究发展、引进及策略之研发。
九、配合中央执行收费工作相关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员之聘雇。
十、其它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教育宣导。
前项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逾百分之十。
第6条本基金应于代理市库之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管。
第7条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台中市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本委员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市长遴聘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及环保团体代表担任。
前项学者、专家及环保团体代表,应占委员名额三分之二以上,且环保团体代表不得低于本委员会名额九分之一。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
本委员会为研商及推动各项水污染改善策略之执行及审查,得设置技术谘询小组,技术咨询成员由主任委员遴聘专家学者组成,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8条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环保局副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会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所任事务,由管理机关指派有关现职人员兼任。
第9条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第10条本委员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本委员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专家、学者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技术咨询小组得视实际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开会议。
本委员会得函请技术咨询小组召集人召开技术咨询小组会议。
第11条向管理机关申请或管理机关委托办理第五条规定事项之机关或团体,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配合会计年度向本委员会提报相关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二、于每年七月及次年二月,将补助款执行情形列表送本委员会。
本委员会得视需要通知前项机关或团体列席说明。
第12条本基金预算、决算、会计及财务处理程序,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市库。
第14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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