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因可以分为诉讼案件、不作为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一、行政诉讼案件事由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方法?
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因可分为诉讼案件、不作为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认定方法如下:
(1)一类案件事由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
确定一类案件事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类别,以行政管理的范围为“类”,采取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具体类型为“范畴”。诉因的结构应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范围作为行政案件起因的第一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划分为“治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可以相互区分。
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情的第一要素,分类后无需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收等,直接将“海关”、“计划生育”、“税收”作为案情的第一要素;对于一些管理范围比较广的领域,比如治安管理,可以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具体的管理范围可以细化分解,以“治安”、“消防”为第一构成要素。是否分解,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简洁明了的表达原则为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是构成诉因的第二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是以构成要件的形式出现,而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基于以上两个要素,行政案件的诉因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以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其诉因应确定为“公安行政处罚”“治安”是指治安管理范围内的具体治安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是指不以“拘留”的形式表述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以海关没收走私货物为例,其事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的范围比较窄,不需要分解,“海关”可以直接作为第一个组成部分。(2)不作为案件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第二部分是行政主体的范畴,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第三部分是不履行具体行政职责或义务。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法定义务案为例,确定案件原因为“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中需要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起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义务”,行政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对合并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事由后加“和行政赔偿”字样。如“工商行政登记和行政赔偿”、“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等,仅就行政赔偿案件而言,确定事由的方法是:行政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执法人员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二是案由的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情况确定初步案由。在审判阶段,如果发现初步案由不准确,应当根据审判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因此,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判阶段,但法律文书和案卷封面应当以案由为准。三是案由难以确定。
当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类型难以界定、事由难以确定时,可以将事由确定为例外。比如,在起诉乡镇人民政府一些越权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案件中,很难确定管理的范围和行政行为的类型。此时,可以以“乡(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和“起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行政义务”为诉因。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通过汇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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