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1、为对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2、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3、及时进行验收工程、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
4、按期交付工程价款或报酬。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3、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4、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5、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
一、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二、工程质量事故具体责任者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
2、勘察、设汁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施工业务,按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须建立并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负责返修。
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揽业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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