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怎么认定工作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6 17:51:20 96 人看过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

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解释。

一、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1、本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正式进入本工作单位之日(含试用期)起至最后工作日。

2、但不包括本次工作中的停薪留职、因某种原因较长时间未上岗等实际并未参加工作的时间。

3、如甲自2005年7月1日进入A公司,实习期为3个月,至2010年7月1日,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如甲在2008年向公司提出停薪留职1年的申请,要全日制参加学习,学习完成后,返回原工作岗位,则至2010年7月1日,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4年。

4、本人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累积数为准,一般包括实习的时间,但不包括两次不连续工作之间的待业时间,或本次工作中的停薪留职、因某种原因较长时间未上岗等实际并未参加工作的时间。

二、工作年限的作用

工作年限,既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数额息息相关,也直接决定了年假、医疗期等相关假期的天数多少。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此外,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时也不能终止,需续延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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