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诉讼,第三人提出异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7 21:30:18 422 人看过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第三人在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则应驳回诉讼请求。

因第三人未能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法 律 后 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原先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诉讼行为。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所主张的权益应当是与原先的诉讼没有关联的,且该权益已经在原先的诉讼中受到了侵害,因此第三人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来寻求法律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包括:第三人须与原先的诉讼没有关联;第三人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第三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先的诉讼存在一定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或者第三人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该权益在原先的诉讼中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第三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销之诉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作出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同时,撤销之诉可能会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自始没有效力;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执行的部分应当停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且人民法院的审查标准较高,因此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因第三人未能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原先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诉讼行为。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所主张的权益应当是与原先的诉讼没有关联的,且该权益已经在原先的诉讼中受到了侵害,因此第三人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来寻求法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包括:第三人须与原先的诉讼没有关联;第三人须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第三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先的诉讼存在一定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或者第三人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该权益在原先的诉讼中未能得到充分保护。如果第三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销之诉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当作出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同时,撤销之诉可能会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自始没有效力;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执行的部分应当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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