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效力争议与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05:53 395 人看过

上海天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效力与赔偿纠纷这是一种新型的保险赔偿纠纷。国内保险公司尚未开展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目前,国内公共责任保险业务主要由境外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境外无船承运人互助保险协会(如ttclb)开展。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保险方式将在我国得到广泛推广,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更多的纠纷,如提单责任保险。此外,责任保险纠纷案件在我国海事审判领域也比较少见。随着我国加入WTO,本案涉及的以下问题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提单责任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2)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3)当承运人的签字代理人是提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时,保险合同的有效性;(4)提单责任保险的保险告知义务;(5)因其他海事合同纠纷引起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属于提单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案件]

原告上海天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货运)

被告**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

2000年12月12日,天元货运在**保险提供的《综合运输责任险申请表》中填写,选择申请(c)受托人责任险和(g)附加保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在申请表中列出的基本保险(a)提单责任保险的“损失记录:请注明过去五年内提单项下的所有索赔/损失”一栏中,应在2001年2月13日将原始运费填写为“无”

,天元货运通过传真通知**保险,决定投保申请表中列出的保险类型:(a)提单责任险和(b)财务损失险,并接受免费赠送(d)包装责任险。它需要包括九家公司,如AirSeatTransport。上海航空运输公司。(天元运费)在保险单上。在上述被保险人中,只有空运公司、邦德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物流有限公司拥有自己的提单。天元货运和空运。曾是共同被告,并根据提单责任提出索赔和诉讼,但天元货运没有将上述事实通知**保险公司

2001年2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一份保险单。天元货运和其他八家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类型为公共责任保险下的提单责任险、财务损失(错误和遗漏)险和包装责任险,保险费为4763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如下: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还应承担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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