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效力与赔偿纠纷这是一种新型的保险赔偿纠纷。国内保险公司尚未开展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目前,国内公共责任保险业务主要由境外保险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境外无船承运人互助保险协会(如ttclb)开展。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保险方式将在我国得到广泛推广,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更多的纠纷,如提单责任保险。此外,责任保险纠纷案件在我国海事审判领域也比较少见。随着我国加入WTO,本案涉及的以下问题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1)提单责任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2)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3)当承运人的签字代理人是提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时,保险合同的有效性;(4)提单责任保险的保险告知义务;(5)因其他海事合同纠纷引起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属于提单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案件]
原告上海天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货运)
被告**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
2000年12月12日,天元货运在**保险提供的《综合运输责任险申请表》中填写,选择申请(c)受托人责任险和(g)附加保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在申请表中列出的基本保险(a)提单责任保险的“损失记录:请注明过去五年内提单项下的所有索赔/损失”一栏中,应在2001年2月13日将原始运费填写为“无”
,天元货运通过传真通知**保险,决定投保申请表中列出的保险类型:(a)提单责任险和(b)财务损失险,并接受免费赠送(d)包装责任险。它需要包括九家公司,如AirSeatTransport。上海航空运输公司。(天元运费)在保险单上。在上述被保险人中,只有空运公司、邦德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物流有限公司拥有自己的提单。天元货运和空运。曾是共同被告,并根据提单责任提出索赔和诉讼,但天元货运没有将上述事实通知**保险公司
2001年2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一份保险单。天元货运和其他八家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类型为公共责任保险下的提单责任险、财务损失(错误和遗漏)险和包装责任险,保险费为4763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如下: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还应承担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免责条款效力争议案
79人看过
-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268人看过
-
天原货运公司诉皇家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及赔偿纠纷案
405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101人看过
-
海上保险人的共同海损赔偿责任
333人看过
-
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吗
92人看过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由保险人负责船舶、货物、运费及有关利益因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签订一样,也要遵循要约—承诺程序,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更多>
-
-
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
-
海上保险怎么确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3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
-
-
保险合同中止效力的赔偿可否终止香港在线咨询 2022-12-06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的; 投保人按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已到期的部分保费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费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是合同效力中止。 此时,保险人会给投保人一定的缴费宽限期,允许投保人在这段期间补交已到期的保费,使合同效力恢复,并对此期间投保人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理赔,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