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22:45 301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经市政府批准,新的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继2006年8月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2007年6月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调整以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又一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土地补偿费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价值、土地供求关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农业产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为调整依据,它是支付让渡土地所有权的费用,也是对失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年来对被征土地付出和投入的补偿。

征地青苗补偿费以全市农村主导性农作物为基础,以前三年平均亩产值和增长率作为基本依据,按稻谷、棉花等粮棉五大类和瓜菜、茄果等蔬菜八大类实施补偿。

征地财物补偿标准,分为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村桥梁等九大类别,基本上涵盖了目前上海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各个种类和各个种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物类。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的特点,各类别中增加了大量的补偿项目,如“水产”,原来只按照鱼塘的类别予以补偿,现行标准不仅区别了鱼塘的类别,还单列了虾、蟹、甲鱼等品种。苗木花卉类中,增加了上百种补偿项目,并分别明确了价格。

此外,征地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以及小城镇保险的落实工作。

以上这些补偿类别作为征地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征地实施时直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征地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人。各类补偿费用在整个征地成本中所占比例各不相同,其中土地补偿费只是征地补偿中很小的一部分,征地成本大部分费用发生在被征地劳动力安置、财物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由于各个地块区位、土劳比例、动拆迁程度不尽相同,各类补偿所占比例也不一样。经抽样对本市某地块征地成本的比例构成进行测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占征地成本的3.1%、人员安置费占7.8%、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占16.3%、青苗补偿费占0.1%、房屋动迁补偿费占55.8%、政府规费占1.8%(其中包括自2008年7月1日起停收和取消的征地管理费和征地不可预见费)、其它费用(乡镇企业安置土地费用等)占到15.1%。

为认真做好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工作,从2005年下半年起,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对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经过测算、专家论证和综合协调,拟定了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方案。2007年10月,市房地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单位的代表以及专业技术单位的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委办局和本市14个有集体土地的区(县)政府的意见,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建议,多次对调整方案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完善。

新的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将全市14个有集体土地的区县划分为31个区片、14个等级标准。调整的原则:在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多种因素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相同区域实行同地同价。

这次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相同区域实现了同地同价。但考虑到原常年蔬菜乡镇的征地土地补偿费相对较高,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新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其主导性地类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标准相对较高的耕地土地补偿费,在原基础上略有提高,并准备在今后的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二是确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标准调整后普遍得益。此次调整涨幅较大。实施新标准后,个别原补偿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以原标准为基础增加20%。调整幅度不到20%的,按提高20%的幅度予以补偿。三是对长期从事水产养殖或花木种殖,产值(收入)相对较高的个别地块,由区县政府具体负责认定并协调用地单位,在该被征土地按规定标准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不超过30%的幅度适当增加补偿。新出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较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8年9月1日

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发改价商[2008]011号),现印发市政府同意的《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但新标准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费包干协议并经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鉴证生效的征地项目,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二、实施新标准后,本市原37个常年蔬菜乡镇等少数地块征地土地补偿费的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以原标准为基础增加20%;与新标准相比原标准提高幅度不到20%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按提高20%的的幅度补足差额;新标准高于原标准20%以上的,按新标准执行。

本市原37个蔬菜乡镇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常年蔬菜地,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5: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一、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
    2023-03-27
    211人看过
  •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23-03-20
    171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建委,市土地费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为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现对本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收缴作如下通知:一、出租房屋收缴土地收益的范围:凡《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但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下列情形除外: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已签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3-06-10
    283人看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
    2023-04-22
    309人看过
  • 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费用的通知(1993)
    【发布日期】1993-8-3【实施日期】1993-8-3【发布单位】武汉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文号】武规土征字[1993]003号根据武价拆字[1993]002号文件精神,现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费用作如下调整:1、拆除自拆自建的农户居住用房的过渡费按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0元,一次性付给3~5个月过渡费,搬家费应根据路程远近一次性付给300~500元。2、拆除非农户居住用房(含安置到还建楼的农户)过渡费用以最后一户拆除之日起在18个月之内安置的,按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0元,超过规定安置时间(即18个月,下同)12个月之内的每平方米7元,超过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每平方米14元。一次安置到位搬家费每户200~300元;过渡性搬迁加倍。3、拆除企、事业单位用房,按照武价拆字[1993]002号文件第三、四条的标准执行。4、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4-22
    7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
    2023-06-10
    29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加强拆迁基地的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企业行为,保护拆迁基地居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规定: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拆除施工企业,并与拆除施工企业签定委托拆除合同。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规定,在拆除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到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拆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拆房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管理。三、拆迁单位在居民(单位)搬迁并腾空房屋后,应与拆除施工企业进行书面交接,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上下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得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四、拆除施工企业应按照《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确定的范围组织拆除施工。拆除施工(含拆除各种房屋构件)可能造成毗邻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不得实施拆除施工。五、
    2023-04-22
    369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黄陂区调整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标准的复函
    发文单位: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文号:武价函[2006]71号发布日期:2006-10-18执行日期:2006-10-18黄陂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调整全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标准的函(陂政函(2006)33号)收悉。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和武价函[2004]53号文件规定,现复函如下:一、同意你区关于调整全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标准的意见,即:一类区的前川、武湖、滠口、盘龙城开发区等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区位价补偿标准由每平方米90元调整为375元,规划控制区以外的由每平方米60元调整为225元。二类区的天河、横店、木兰湖、木兰山等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的区位价补偿标准由每平方米70元调整为225元,规划控制区以外的由每平方米50元调整为135元。三类区的蔡榨、蔡店、姚集、长岭、王家河、罗汉、李集、
    2023-06-10
    165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1999年1月25日市工商局、市房地局下达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1999〕18号)规定,本市房地产经纪组织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为全面落实这一规定,现就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组织经备案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备案证书。(一)200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房地产经纪组织,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备案证书。(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组织,经年检合格,由原办理备案手续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备案证书。(三)房地产经纪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须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二、房地产经纪组织和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工
    2023-06-10
    380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项目勘测调查和受理审批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1-30执行日期:2005-11-30各区(县)房地局:为推进土地审批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市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各区县全面推广应用“土地审批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区县房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规范业务流程、规范格式文本、规范系统操作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土地审批项目受理和办理的信息化管理,并要求成果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机构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处理土地审批中各环节的相关业务。一、权属调查业务流程1、建设用地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选址批文后,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项目和确定实施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机),并将项目移转调查机构。2、调查机构一般应在签订调查委托
    2023-06-10
    263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
    2023-06-10
    163人看过
  • 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情况的通报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的有关规定及《市房地资源领域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管理,提高估价报告质量,市房地资源局于2006年7月组织对在本市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质量进行了抽查和专家评审。现将评审情况通报如下(机构排名次序按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列):一、下列机构抽查报告总评分良好1、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2、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3、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上海东洲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5、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6、上海友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7、上海建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8、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9、上海申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10、上海万千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11、上海富申房地产估
    2023-04-22
    9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市民居住质量,提高居住文明程度,实行市第六届党代会确定的到本世纪末市区住房成套率达到70%的要求,现就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旧住房成套改造的性质、范围和标准旧住房成套改造是在保留建筑主体结构前提下,通过局部调整房屋平面与空间布局、加固结构、增添厨卫设备从而提高房屋使用功能使之独用成套的城市房屋修缮行为。旧住房成套改造的范围是规划保留的居住街坊内建筑结构、质量较好的不成套旧住房。据统计,近期可改造量为800万平米。对居住街坊内不成套的私有旧住房,可由改造单位接受私房所有人的委托,按规定统一进行成套改造;其中与公有旧住房同幢的私有旧住房,应统一纳入成套改造,私房所有人不愿成套改造的,改造单位可在适当改善私房所有人居住条件的前提下,采取互换产权、收购等方式,将私有房屋转为公有房屋后进行成套改造。旧住房成套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点面结合,逐步做到相对集中、成片成街坊,
    2023-06-10
    173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怎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10
      具体的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通知为准。
    • 关于2019年土地大调整城市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22
      1、征地补偿提升;2、延长土地承包期;3、.土地保护升级:目前,国家仍在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主要是为了加强耕地力量保护、土地污染保护等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都需要加强土地保护。破坏耕地力、破坏耕地、污染耕地的,由国家处罚;4、土地改造升级。
    • 土地调整与土地补偿有关系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土地调整是采用土地合并和转让,截弯取直和土地交换等方法,以消除土地利用缺点的工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后,常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用地单位的权属界限进行调整。土地调整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原则。
    • 关于房屋征收标准土地补偿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05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 国土调整后的辽宁海城的征地补偿的标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3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