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12:22:03 26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第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第142号)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第165项: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

核实原件。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建筑面积。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公安机关出具

学校章程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名单上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要签名;章程需1一式三份。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在线填报材料;

2.预受理:符合许-可情形的,预受理通过;不符合许-可情形的,退回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4.审核: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5.批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

6.办结:许-可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7.领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规定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

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粤府令第142号)()

(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5广州、深圳市外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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