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环保要求,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说明拆除或者闲置的原因及理由。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出具《关于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连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州市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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