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1:41:36 173 人看过

对已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由于其他原因发生变动当事人因此进行的登记。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够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有多种,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一)、按照规定,如果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要是因为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三)、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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