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反规避措施似乎破坏了自由贸易,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应该强调的是,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的自由贸易,而是公平竞争和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贸易。反倾销措施正是WTO基于这一宗旨所设计的防止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能够对进口国所受到的倾销损害提供持续、有效的保护。而规避行为使反倾销的保护效力遭到破坏,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确保反倾销措施制裁的有效性,反规避措施是必要的。既然反倾销是符合WTO宗旨的,那么反规避也当然是符合WTO宗旨的,是合法的。
反规避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得当有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反之滥用反规避措施也会使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美国和欧盟在其反规避立法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比如差额大小的认定、规避的开始时间等,大量的自由裁量条款为国内的执法部门根据本国利益滥用反规避措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反规避措施也会对国际投资领域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反规避立法对进口国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作了否定性评价,使得进口国组装者面临着零部件被加征反倾销税从而增加成本降低利润的危险,也使第三国组装者遭受由于制成品被列入反倾销税征收范围而减少出口的损失。海外投资者出于这样的考虑,必然减少其在进口国和第三国设立加工和组装类企业的投资,从而影响资本的自由流通。但从反规避条款的适用要件(即对规避行为的认定要件)上看,那些受到反规避条款影响的国际投资,多是为规避而进行组装的工厂,其组装附加值低且受控于相关出口商,是典型的改锥工厂。也就是说受影响的国际投资主要是以规避为目的,并不能真正发挥国际投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积极意义。当然,也不可否认,反规避条款的普遍适用特别是作为保护手段进行滥用,的确会影响一部分正当的国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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