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方是指接受赠与财产或物品的一方,受赠人指有资格接受赠与者。原则上任何人均有权接受赠与,但未成年者或精神病患者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接受和保管赠与之财物,否则无效。
赠与方是指接受赠与财产或物品的一方,受赠人指有资格接受赠与者。原则上任何人均有权接受赠与。但如系未成年者或精神病患者,应由法定监护人(如父亲)代为接受和保管赠与之财物,否则无效。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受赠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可以依法行使以下权利:
1. 接受赠与的财产权利:受赠人可以自由支配赠与的财产权利,例如处分、抵押、投资等。
2. 请求权: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履行义务,例如交付财产、完成某种行为等。
3. 追认权:受赠人可以追认赠与的效力,即表示接受赠与并承认赠与的合法性。
4. 优先权:受赠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赠的权利。
5. 选择权:受赠人有权选择受赠的财产或者权利。
6. 自由权:受赠人有权自由决定赠与的财产或者权利,不受任何强制或者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受赠人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德。此外,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财产权利时,应当办理登记等手续,否则赠与人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
赠与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赠与方有权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有权依法行使受赠财产的权利,包括自由支配、请求权、追认权、优先权、选择权等。但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财产权利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赠与人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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