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包一工程,工程施工期间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遂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用途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甲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签订次日,乙公司将借款实际拨付甲公司,并由民工代表将借款500万元领取完毕。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借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协议属于企业借贷合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属企业之间借贷,但是属于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借款协议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长期以来实践中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均持否定态度,主要依据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以及司法理念也在发生变化,对于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也不再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区别不同情形予以认定。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该种企业借贷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故应认定合同无效;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仅是利用闲置资金帮助解决其他企业的融资难题,并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也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借款是为解决甲公司的经营之需,而非以放贷收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甲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乙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
从本案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70人看过
-
从本案看无效合同责任
273人看过
-
法律效力如何看待企业合同复印件?
357人看过
-
如何从不同角度确定借据的法律效力?
164人看过
-
从本案看股东登记的效力
77人看过
-
从本案看无效合同裁判的问题
265人看过
借贷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借贷合同的特征: 1、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 2、属于单务合同,借贷合... 更多>
-
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效力,企业借款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12一、如何认定企业借款合同效力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合法》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
-
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无效的企业借款合同如何处理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2一、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法《合同》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
-
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如何确认, 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借贷行为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
简述企业合同的借贷效力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11、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
-
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如何确认, 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合法有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