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0年到1956年,年轻的共和国以极大的努力,消除了旧中国留给我们的高达50%的失业率。然而,失业保险并没有形成制度而延续下来,失业的字眼曾在我国消失了几年。进入改革开放年代,我国先是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继则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继则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既保基本生活,又开展培训,促进再就业,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色。它对我国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促进企业改革、实现减员增效、发展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60多万个,参保职工达7928万人。1998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158万人,其中63万人当年实现再就业,当年还对149万个企业内困难职工发放了一次性救济。从1986年到1998年,全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达1580万人,累计实现再就业人数达821万人。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50年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日臻完善,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稳步发展,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失业救济、待业保险到失业保险
建国初期,我国的城市失业人员曾达400万人,相当于1949年底在业职工人数(780万人)的—半。为解决这一关系共和国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1950年6月当时的劳动部经政务院批准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2年8月又发布了《关于处理失业工人的办法》。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到1956年,基本解决了我国严重的失业问题。可惜这一政策没有实现制度化并延续下来,失业救济相应被纳入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工作之中。
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阐释了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框架。1993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重新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它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结构调整,以及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方针的施行,大批下岗职工的出现,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劳动保障工作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件大事。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为失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保生活,促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共60多万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7928万人,其中国有企业5881万人。1998年当年征收失业保险基金60.2亿元,支出51.9亿元,其中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14.6亿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1998年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158万人,其中63万人当年实现了再就业;全年对149万个企业内困难职工发放了一次性救济金。
从1986年到l998年底,全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达1580万人,累计实现再就业人数达821万人。自1986年以来的13年间,我国的失业保险事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对保障失业人员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支持企业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失业保险发挥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并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救济一起,构成了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自1986年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为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实施失业保险,给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实现再就业。我国的失业保险一开始就具备失业救济与促进就业的功能,并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相结合,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失业保险基金的大力支持和其他方面的积极配合下,使许多失业人员走上了再就业之路。
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和调整相配套,为改革的深化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失业保险一方面对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产权结构过程中引起的劳动力结构调整和企业人员精简等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又维护与引导企业规范用人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1998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的政策要求,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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