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凭证免缴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经财政部、确定免税的其他凭证。
以上所称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是指凭证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不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凭证;以上所称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二、印花税的免税范围还包括:
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2.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3.代购代销合同暂不贴花;
4.凡直接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自产的农、林、牧、水产品预购、收购合同,暂免贴印花税;
5.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6.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暂不贴花;
7.征用土地、改造旧房、房屋搬迁订立的补偿协议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8.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9.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10.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营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11.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12.对办理借款延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延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3.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
14.对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设立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账簿及其他内部核算的账簿,暂免缴纳印花税;
15.对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6.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不贴印花;
17.对一般按年(期)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要在限额以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18.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19.军队企业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由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专用合同暂免贴花;
三、对有关账簿免缴印花税的规定如下:
1.对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薄、台账等,不贴花;
2.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3.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4.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5.对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的工业、商业、物资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不计缴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6.对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不贴花;
7.对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个账,暂免贴花。
四、对货运凭证免缴印花税的规定如下:
1.凡负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2.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4.对国际货运业务中,由外国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税。
五、其他有关凭证免缴印花税的规定: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花;
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运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税;
3.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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