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新旧管理办法比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5:30:21 500 人看过

今年7月14日,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比,即将颁布的《管理办法》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创投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出资及相关变更以及经营管理的规定方面作了较大改动,对外资创投企业的管理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管理可操作性更强。

1、外资创投企业设立与登记

《管理办法》将外资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必备投资者是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投资者,设立外资创投企业应至少有一个必备投资者。与《管理规定》相比,《管理办法》通过减少对必备投资者的资金要求而降低了外资创投企业的设立门槛。同时,还通过提高政府审批的效率加快了外资创投企业的审批速度。

《管理办法》同时允许在外资创投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时,可以缺省必备投资者。但要求外方投资者为大股东时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不得低于3000万人民币,并对送审报送的材料作了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首次允许非法人制外资创投企业以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注册。创业投资基金是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准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的契约型基金,在国外被广泛采用。以基金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利于规避对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双重征税,降低管理费用。

2、外资创投企业经营管理

与《管理规定》相比,《管理办法》允许外资创投企业经营四项新业务(见表2),大大扩充了外资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今后,外资创投企业可以采用更多的投资方式在中国开展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还首次允许创投企业以债权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方式是一种收购方以被收购企业资产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或发行债券来筹集收购资金的融资方式,常被国际收购基金所采用。为降低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对创投企业以债权方式进行融资的资金额度进行了限制。规定创投企业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四倍;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六倍。

3、外资创投企业外汇管理

《管理办法》对外资创投企业的外汇登记和备案制度,外资创投企业以外汇在境内投资、结汇等外汇业务办理,以及退出时的购付汇办理都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定。加强了对外资创投企业的外汇监管,也增强了外汇管理机构在管理上的可操作性。

随着今后《管理办法》的出台,外资创投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依照新办法设立的外资创投企业还可享受国家扶持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扶持。新的管理制度将促进外商在中国设立外资创投企业并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同时也有助于中国的创业投资事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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