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1:55:25 218 人看过

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民办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即: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企业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资料的收入,主管地税机关将视为应税收入。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享受减税或免税收入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民办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收入(第一道门票)免征营业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税,但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民办非企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5、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6、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简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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