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10:59 72 人看过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称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指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受害方(原告)才能知道应该向谁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才能据以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有正确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人民法院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裁判,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审判实践中较容易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盗窃者驾驶、借用人驾驶、挂靠者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物权结构拆分的灵活性越来越大,车辆的所有权、运行支配权、利益归属权等日益复杂化,加上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规范,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多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致。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机动车所有人与交通事故责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受证据规则的制约等原因,某些特殊情形下,在审判实践中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并非那么容易,甚至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试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机动车买卖未过户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作为动产,自交付时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一般认为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持类似观点: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是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20: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责任主体相关文章
  • 如何对责任划分,交通事故特殊情况下责任划分
    一、如何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限额内,不用区分双方责任大小,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损失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
    2023-03-15
    224人看过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只有当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其行为方式刑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一、立案标准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
    2023-06-19
    90人看过
  • 四种车主不需赔偿的交通事故情形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
    2023-04-23
    365人看过
  • 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
    律师事务所
    1.关于实习生因工受伤,实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问题一般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已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时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该规定,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依照现行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时仅仅凭据实习生的身份是无法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补偿的。且如果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责任,会导致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学生的实习,从而影响到学生劳动技能的提高,对学生的培养也很不利。但实践中也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如果名义上是实习,实际上实习者所从事的劳动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其与其他工人在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特别是所谓的“实习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此时的实习已经构成劳动关系,符合
    2023-04-27
    341人看过
  •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有几种情形?
    1、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针对这种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值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司法解释这么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在有误工费损失。2、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尚未构成伤残的。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的确定很简单,直接依照法医鉴定里关于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即可。交通事故误工费骗保的情形有哪些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依此获得保险公司误工费赔款的。2.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都属于骗保。
    2023-08-05
    221人看过
  • 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由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折算比例进行赔偿。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确定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法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后是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的,如碰瓷,这种机动车不承担责任。一、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下面就是关于双重赔偿的相关依据:首先来看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单位,个体上商户,都是工伤保险的范畴之一,用人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我们日常中所包含的五险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费用。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
    2023-03-27
    479人看过
  • 用工主体责任赔偿上下班交通事故如何规定
    应该赔偿。我国法律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只要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即属于正式工。可以依法享受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待遇。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扩展资料:临时工也是可以算工伤的,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
    2023-06-25
    118人看过
  • 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无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
    2023-07-10
    492人看过
  • 各种特殊交通事故的赔偿分别是谁?
    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在我们身边发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必然就有赔偿主体。而以下几种特殊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大家知道吗?一、盗窃驾驶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驾驶盗窃车辆的情形下,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有严重过失时,由于其没有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具备了肇事车辆的供应者身份,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车辆所有人和驾驶盗窃车辆者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二、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批复原文:连
    2023-04-23
    341人看过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怎样确定赔偿责任的主次次?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如下:(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怎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023-08-18
    307人看过
  • 几种特殊情形下办理港澳通行证指南
    (一)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毁,可通过香港或者**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内地。(二)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损毁或者失效,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向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一次或者二次有效其他签注。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023-05-29
    214人看过
  • 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
    以下是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有关内容1、在行为竞和犯的生成中,存在前后两个罪质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行为人在甲罪既遂或者未遂后,临时起意实施乙罪。2、虽然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的罪质各异,但在构成要件上具有重合性。具体表现为,先行行为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后行行为有交集,或者能够被后行行为所覆盖。3、后行行为的部分构成要件与先行行为结合在一起,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4、先行行为与后行行为实质上是数罪。对于此种犯罪形态,笔者认为,应当将行为人前行行为与后行行为作为一个连续的整体,前行犯罪中的危害行为在后行行为中进行二次评价,否则行为人后行行为得不到准确评价,有悖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对于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案件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由于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因而其后
    2023-02-17
    447人看过
  • 交通事故是谁来赔偿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一、交通事故是谁来赔偿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2、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挂靠车
    2023-06-02
    471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中怎样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主体
    一、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1、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及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认定及划分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过错程度的一种划分及确定,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不能也不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认定。同时交警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一般不包括机动车辆所有人,但是机动车辆所有人仍然可能是民事赔偿义务主体。我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作为直接依据,但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直接依据,该法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则。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及划分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2023-03-28
    60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责任主体
    相关咨询
    • 12种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全部责任判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2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等级,一般的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级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 12种特殊交通事故情形的全部责任认定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 交通事故赔偿的特殊情况是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17
      交通事故赔偿的特殊情况包括: 在租赁关系中,租赁人或借款人作为责任承担人不能赔偿的,车主应当承担预付款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盗用他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为盗用者本人; 4、车辆买卖未转让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预付款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的主体与赔偿主体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另外,至于赔偿的主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 在交通事故中,哪种情形下责任是全部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6-18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有几种情形?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9-29
      1、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针对这种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值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司法解释这么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在有误工费损失。 2、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尚未构成伤残的。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的确定很简单,直接依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