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已实施,而根据这个条例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也于今日由卫生部出台,它将作为条例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以接近于大白话的形式公布,并与条例同时施行。
焦点一:专家库组成
就倍受人们关注的技术专家组成问题,《暂行办法》给人们吃了一个定心丸: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们将由德高望重、水平高超、身世清白的医疗技术专家们组成。
入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常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故虽没有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过,但符合其他条件的,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候选人将由医学会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聘用期为4年。如果专家库成员出现健康、受刑事处罚或变更受聘单位等问题时,医学会将以及时调整。
焦点二:保密与回避
卫生部公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鉴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在确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后,于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向双方当事人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如果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焦点三:责任程度判定
《暂行办法》用四种程度来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这四种责任是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从而判定医疗过失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
责任程度被判定后,将与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等一同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鉴定书的格式将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焦点四:技术鉴定程序
《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办法同时详细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推选的组长主持,组长也可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一方不超过3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鉴定会上,还有医学会参加的工作人员,他们将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焦点五:确立约束机构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宣布将引入第三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以示公正后,昨天公布的《暂行办法》规定,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从另一个角度意味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行政部门命令左右。
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专家组将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焦点六:备忘材料存档
做出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公布的《暂行办法》规定,要保存的材料有:有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将退还当事人;如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将把鉴定材料移送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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