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竞争性辞职的不补偿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02:27 192 人看过

1、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属于违约,不影响竞业限制的效力。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二,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上限和下限没有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和下限也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只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不管怎样。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这是不合理的。在司法实践中,最低经济补偿金不会低于本人工资的20%,一般在30%-50%之间。如果将来可能增加仲裁的经济补偿,罚款将相应减少到合理的数额。由于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只能贴近司法实践作出回答。

一般情况下,续聘不允许岗位、岗位和薪金调整。如需调整,应与员工协商。当然,企业单方面提高待遇、排名,当然是有可能的。这只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但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留下的遗憾之一。在劳动仲裁实践中,企业擅自单方面变更合同或续签新合同,如果员工因降薪降职或不合理的岗位调整而拒不签订合同,企业将败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0: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辞职相关文章
  • 对非法生产和竞争的限制是否仍然有效
    企业的非法生产和竞争限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的非法生命是否有效无关紧要。对企业违法生产给予行政处罚,并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报酬支付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事项知识产权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雇主可与员工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达成一致,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开业生产或经营
    2023-05-07
    234人看过
  • 不参加竞争的员工是否可以被视为自动辞职
    原告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徐先生自原告成立之日起在原告工作,先后担任司机、客户经理等职务。自2002年起,徐先生担任原告办公室主任2007年4月,原告对营业部的所有员工进行了竞争性雇佣,并在《关于营业部竞争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营业部所有员工必须参与本次竞争上岗。如果他们无故不参加竞争性就业,公司将自动离职”。同时,徐先生在2007年4月底没有参加任何工作竞争,竞争结束后,原告将办公室主任的职位更名为总经理和出纳,并于2008年8月21日没有为徐先生安排任何工作,原告将《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邮寄给徐先生,内容为:“在我公司2007年4月组织的全日制竞争上岗过程中,已向所有员工发出通知,但您未参与竞争上岗,此后未在本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将你视为自动辞职。我们特此正式通知您。我们希望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在公司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以及备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同时,原告向徐先生陈述
    2023-05-07
    88人看过
  • 主动辞职有竞业协议补偿吗
    主动辞职后是否有竞业协议补偿取决于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3-03-15
    353人看过
  • 竞业协议主动辞职有补偿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自愿离职的,如果遵守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费用的计算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按月支付吗?依据法律上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必须按月支付。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而且一次性付清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将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拆分成工资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应属无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
    2023-04-02
    216人看过
  •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主要分为三个区别:定义区别、时间区别和供应商数量的区别。而评审方式、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使用条件也有一系列的区别。定义的区别:竞争性磋商就是至采购方与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的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的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报价和文件,然后通过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时间上的区别:磋商文件发出的时间是供应商提交第一次响应的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谈判的文件是供应商提交第一次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数量的区别:供应商通过竞争性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在采购的活动中如果出现供应商不超过三家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其他的应该要终止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
    2023-08-09
    218人看过
  • 员工辞职入职竞争单位
    某金属公司员工王某辞职后,投身到竞争对手怀抱,从事相同业务工作,原公司认为王某辞职到对手公司,会给本公司带来利益损害,因此以竞业限制违约为由,诉求支付竞业违约金。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某金属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违约金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记者注意到,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这部法律对有关竞业限制并未涉及,法官审理本案,主要是依照公平原则解决双方争端。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详细规定,法院处理类似纠纷将更有底气。去年5月22日,王先生进入上海某金属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各一份,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王先生在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职务。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王先生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并认可,公司在支付王先生工资报酬时,已考虑到王先生在职或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因此无须另行支付
    2023-06-09
    462人看过
  • 股东离职是否有竞争限制
    1、股东辞职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股东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公司或者股东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2。股东为公司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公司应当与股东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具体期限、范围,辞职后竞业禁止的地区和补偿条款。如果股东既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避免同业竞争的存在,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和地域。在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所述情形下,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在实践中存在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则难以有效追究股东的责任。因此,为避免这种现象,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限制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
    2023-05-31
    460人看过
  •  辞职未满月是否有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经达成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将从用工日开始建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试用期的工资方面,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经达成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将从用工日开始建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达成合同,劳动关系从用工日开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已达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从用工日开始。因此,对于已达成合同的情况,劳动关系从用工日开始。这一规定意
    2023-08-30
    458人看过
  • 因公司过失辞职是否仍受竞争限制
    1、因公司过失而辞职是否仍受竞争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工人因公司过失而辞职,他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但他仍应遵守竞争限制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保密义务和竞争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向雇主支付违约金第24条【竞业禁止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禁止的人员应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业主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第三
    2023-05-07
    11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否有效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条所指的行为的主体分为两种:1.公用企业。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公用企业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用企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是不可缺少的。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就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也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在我国,这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一部分属于事业单位,有一部分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不管哪种形式,都属于国家控制的产业。
    2023-03-03
    266人看过
  • 竞业限制内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使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争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那么,如果只约定了竞业限制,而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怎么办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有权要求酒厂按上述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合同(二)甲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鉴于:乙方承认,由于乙方受聘甲方(包括但
    2023-08-07
    284人看过
  • 限制竞争协议是否有效,限制竞争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一、限制竞争协议是否有效限制竞争协议是严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因此是无效的。立法建议:(一)明确规定限制竞争协议是严重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禁止。并就限制竞争协议的一般概念及构成要件等做出法律界定。(二)为增强反垄断法关于限制竞争协议规定的可操作性,在规定行为规范时,应原则禁止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协议,并针对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具体的例举性规定,可包括:协议限制价格;协议限制产量、销量;协议抵制竞争对手;分割市场;串通投标等。(三)采用除外规定的立法方式,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竞争协议规定除外条款,可包括:为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加效益而统一商品规格、型号或者共同研究开发商品和市场的;为促进企业合理经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而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为促进出口相互约定共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为提高贸易效率,就商品进口采取共同行为的
    2023-06-07
    498人看过
  • 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必要措施,其目的是尽量避免劳动者用在职期间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损害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企业通过对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一段时间内的竞业限制,保障企业巳取得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有效吗?一、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3月15日,A科技公司就其原副总高某跳槽到同行业别的企业工作,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以高某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中凡技术工种或业务骨干离职,三年内不得到相关企业工作,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为由,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高某赔偿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并承担调查及仲裁费用。高某则认为,自己口头申请辞职经过了A厂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且该厂还召集中层以上人员为其开告别宴会,并非擅自离职;自己在职期间为常务副总,做企业管理工作,不在
    2023-06-09
    74人看过
  • 辞职是否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效方式?
    为孩子辞职是可以争抚养权的,父母双方均有争取抚养权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不会因为辞职而丧失。如果是准备辞职的,并不介意辞职,工作一般是生活费用重要来源之一,辞职导致没有收入的可能会让自己处在劣势一方。在抚养权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各方面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从而选择更有利于孩子的一方的。孩子爷爷奶奶是否可以争抚养权孩子的爷爷和奶奶可以争取抚养权。但是爷爷和奶奶争取抚养权是有生效条件的,那就是孩子的父母双方已经去世,或者父母双方无法抚养该孩子。如果孩子的父母尚且有一方还没去世,并且愿意抚养该孩子,那么孩子的爷爷和奶奶就没有办法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相关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
    2023-07-01
    343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辞职
    词条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 更多>

    #辞职
    相关咨询
    • 补贴是不是非正当竞争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商家补贴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要参考第二点,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将过期的食品,这样的补贴属于不正当竞争。
    • 竞争的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赔偿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27
      不正当行为是违反公正、诚信等商业道德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则上使原告权利恢复到没有被侵权的状态,即弥补损失为原则。 侵权人应对被侵害人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竞争性磋商的评标有哪些要求,竞争性磋商
      福建在线咨询 2024-09-04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
    • 新劳动法辞职中主动辞职的是否有补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14
      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而主动辞职的,没有赔偿,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时效性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